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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I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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